4、利用监管契机进行直面宣传。工商、税务管理人员要利用直接接触管理相对人的有利条件,对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走访或约谈,耐心讲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有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管理对象提供人性化服务,建立转型重点对象走访、约谈制度,实行解答帮扶负责制。
(二)发挥职能,规范登记
1、依法准入,规范登记。工商部门要严格登记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登记工作,对从业人员超过7人,具备开办企业、公司条件的要引导其办理企业、公司登记。
2、严格控制,防止回流。对工商部门“两费”停收后,有些够规模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通过注销企业、公司之后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要加强控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3、周密调查,重点引导。对税务部门统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工业、商业销售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的商业批发业,年销售收入200万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年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服务业及雇工7人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商贸型个体工商户要重点做好“转型升级”登记引导工作。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到数量、规模、经营状况清楚,通过政策宣传、法规讲解、登记答疑等工作引导其自愿“转型升级”,办理变更登记。
(三)强化措施,服务转型
1、制定优惠政策。(1)工商登记窗口要积极为办理转型的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帮助办理”制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颁发营业执照;(2)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3)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规模个体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核定名称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在后;(4)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5)对涉及到前置许可在有效期内的能够保留的要予以保留;(6)对个体工商户获得驰著名商标、“守重”企业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后仍可延用;(7)对转型后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连续3年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实行免检(高危行业、食品行业除外);(8)在税收方面,“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餐饮、娱乐行业的纳税人,保持原征管方式不变;(9)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争做“转型升级”创业带头人。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安置就业人员多,纳税额度高的带头“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转型升级”带头人,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并参照《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葫委发〔2008〕15号)文件,享受市、县两级政府出台的自主创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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