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在我市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税额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我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