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涉及对象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涉及对象是: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的所有部门。
专项治理的内容主要是:
(一)征缴方面
1、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2、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
3、对欠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计收滞纳金。
4、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未经规定的权限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和社保费补交。
5、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收入。
6、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方面
1、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参保人不能及时享受待遇。
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及工伤医疗费的偿付标准不符合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4、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6、虚列支出,违规核销基金支出,在社保基金中抵扣银行手续费。
7、未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社保待遇偿付。
(三)基金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
2、不及时拨转支出户周转金,导致社保待遇偿付不及时。
3、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
4、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调剂办法、个人账户信息安全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之间及分别与存放银行之间不按规定进行对账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