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剂;(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信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通讯保障、加(值)班补助等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培训和演习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习。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