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文化、劳动保障、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