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征管手段,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执收单位作为非税收入委托征收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要完善征收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全面清理以前年度欠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促进应收尽收。对于故意拖欠以及拒不缴费的,各执收单位要尽快采取法律手段,公检法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工作配合,按照法律程序,对资产进行查封、扣压和拍卖,以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
3、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有效的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执收单位的财政收入意识。对完成收入任务的执收单位给予表彰,并对超收单位视征收难易程度给予一定额度的激励性工作经费。对依法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等非政策性因素造成非税收入短收的,除按国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外,要对执收单位实施相应处罚。
4、加强重点非税收入项目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重点收费的管理,对大宗收费、建设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重点收费项目,围绕征收管理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完善管理,出台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对建设收费,要充分发挥“三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产权产籍证)在管理环节中的作用。
四、挖掘政府非税收入潜力,扩大收入来源,提高政府可控财力
要研究将公共场所户外的广告位、公共设施的企业冠名权、交通线路经营权、旅游场所及城市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采取招标或公开拍卖形式筹集资金。要借鉴其他旅游城市经验,积极探索征收旅游资源费,筹集专项发展资金。要加强抵费、罚没、捐赠物品管理,可变现的物品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不可变现的物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为应对财政困难,要严格财政沉淀管理,根据收费性质区别对待,加大对资源性收费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财政沉淀力度,通过财政沉淀进一步提高政府可控财力,增强政府统筹调剂能力。
五、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物价、审计、监察、金融和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通过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等方式,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收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对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