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县(市、区)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要邀请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畅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沟通平台,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广泛听取意见,以完善决策。要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听取定期反馈制度,对决策吸纳群众意见情况,要适时向群众反馈,未采纳的建议和意见,要说明理由和原因。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相关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遴选听证代表,从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利益涉及者中广泛选取,力求多角度、多层面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质证。对听证中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之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交由同级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未经集体讨论研究的,不得做出决定。
(五)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决策评估原则,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保证决策正确实施。
三、加强政府立法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规章在致力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紧紧围绕结构调整、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改善民生、政府职能转变等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好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引导克服“立法就是立罚、管理就是审批”的倾向,全面提升制度建设和创新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全局性。要做好立、改、废工作,及时废止、修改那些已经过时、不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规章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