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布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发放行政执法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亮证执法。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深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依据合法有效、职权规范明确、责任完善准确。要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负责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变传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思维模式,即要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职能中的作用,还要注意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充分运用综合手段办案,实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挂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2人以上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2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每年下半年,吸纳群众代表参加,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按照《决定》规定的内容,设定考核指标,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认真考核。对依法行政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年底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