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具体范围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和计生指导站等。重点解决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和检验合格率较低、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
1.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市质监局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专项监督抽查,以确保我市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监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要帮助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等;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建立严格依法检定制度,对不配合检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重视和支持患者对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医疗计量服务的监督,对有质疑的问题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质监部门进行投诉。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的支持服务。针对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条件相对薄弱的状况,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对县以下乡镇、社区等医疗卫生单位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积极争取由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解决或者适当予以减免,提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使广大社区居民和乡镇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得到基本的计量保障。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具体范围是各地眼镜店,主要指开展验光配镜、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场所。
1.各地要加强对眼镜制配店在用验光配镜等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配备了满足验光配镜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等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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