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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建立健全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七)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使农村客运发展任务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在农村客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坚持路、站、运并重。农村公路是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村客运场站是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平台,“路、站、运、管、安”是农村客运网络的五要素。要把农村客运场站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促进农村客运“路、站、运、管、安”协调发展。

  (九)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按照《云南省农村客运线路发展及运力投放“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当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城市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十)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以满足需要为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县域农村客运站点,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站点场址、等级和数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农村交通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单位、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客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不断加大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力度。

  四、实施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

  (十一)明确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扶持范围。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和城市客运经营效益较差、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原则,实施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支持力度。扶持范围包括:除国省干线外,专营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客运车辆。自《意见》颁布之日起,省级对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时间暂定3年。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公安、交通、城建、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农村客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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