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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强化农村客运资金扶持措施。省级财政每年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中央转移支付燃油税的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的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支持农村公路和乡镇农村客运站建设,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每年的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十三)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土地扶持政策。农村客运站及发车点(含行政村候车亭或招呼站)属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以划拨用地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十四)简化农村客运线路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县域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依法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审批和运力投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可采取专线经营、区域化运行以及允许经营者开行定线日班车,隔日班、周班、赶集班或其它适合农村群众出行需要的班次等多种营运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规范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

  (十五)制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按照既兼顾经营者基本经济利益,又考虑广大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确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并公布实施。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允许经营业户根据线路和客流量情况对票价进行合理浮动。

  五、深化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深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用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档次,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改善车型结构,提升车辆档次,选购适合农村客运发展的车型。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十七)深化农村客运经营结构调整。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支持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各县(市、区)应统一农村客运车辆颜色和标识,方便农村群众选乘和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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