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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五)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把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指标考核等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基层。

  (二十六)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严把农村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杜绝非法运营,严防病险车辆上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乘人员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

  (二十七)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或交通安全统筹),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二十八)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事故多发地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二十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和“惩治并举”原则,准确界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八、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为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全省上下“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查,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建设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公安、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路设施和安全设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综合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经营业户经营注册、工商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运价拟定及监督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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