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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2.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情况。

  (1)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标准测算,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28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30户、460人。

  (2)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标准测算,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30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93户、684人。

  3.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情况。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剔除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即家庭人均月收入306元至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有400户、1200人。

  (三)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

  梅州城区由政府统筹考虑,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城镇廉租保障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想方设法筹集解困资金和廉租房源,采取新建、购买或危旧公房改造和整修、腾空直管公房等形式,着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梅州城区现有存量廉租住房10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社会房屋租赁市场中可用于租赁的住宅(按空置房的30%计)约201套,面积约2.21万平方米。

  (四)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

  鉴于规划期内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且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有逐年增多的可能。故据测算,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规划期末,廉租住房需求量120套,需投入资金83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300套,需投入资金2850万元;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需求总额114.83万元(按低保线的120%标准计算)或139.79万元(按低保线的130%标准计算)。

  二、规划总体目标

  (一)保障目标。

  2007年底前,梅州城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至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至按梅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标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申请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占3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确定为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廉租住房建设。

  2007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120套,房屋建筑总面积6000平方米。分四年完成,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套、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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