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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2010年:①廉租住房用地约57.5万元,廉租住房建设150万元;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5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00万元;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52万元,合计1208.02万元。

  2.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纳入租赁住房补贴等的资金预算共3819.79万元。

  采取如下措施予以保障:

  (1)按10%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2742.06万元;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0万元;

  (3)本级财政预算800万元;

  (4)其他渠道筹集177.73万元。

  (六)措施与要求。

  1.政府重视。把解决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政府负总责。

  2.建立和健全领导机构。成立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建设、发改、财政、法制、国土、规划、统计、民政、十项民心工程办公室、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各项政策制度的制订和发布,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3.加强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将解决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三、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目标。

  1.2007年: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23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

  (1)梅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306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梅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家庭,采取申报轮候逐步解决。2008年度解决100户。

  3.2009年:

  (1)梅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标准与2008年度相同;

  (2)梅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和标准及解决方法与2008年度相同。2009年度解决1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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