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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


  (3)2009年租赁住房补贴383户,需补贴资金45.96万元。

  (4)2010年租赁住房补贴421户,需补贴资金50.52万元。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保障。

  2.兴建廉租住房保障。

  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采取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根据调查情况,考虑部分保障对象无能力租赁住房,采取兴建部分廉租住房予以解决。

  2007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建设廉租住房12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总预算资金830万元(按每平方米土地均价500元,建筑造价1000元计算)。项目分四年完成,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套,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最低收入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据调查,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约为400户。

  (2)按《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2006年至2010年,应建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现结合梅州城区实际调整:2008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300套,房屋建筑总面积21000平方米,总预算资金2850万元(按每平方米土地均价500元,建筑造价1000元计)。分三年建设,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100套,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对象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资金来源

  (一)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1.争取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2.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3.从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作廉租住房的建设保障资金;

  4.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

  5.从其他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源。

  采取多种形式解决:

  1.由政府设定条件(含容积率、建筑密度)、限定房价、租金等,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由开发建筑商参与开发建设。再按限定房价、租金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或租赁;

  2.探索其他建设方式。

  五、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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