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以后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把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