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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汉宜和石武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社保费用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建设单位按9000元/人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社会保险专项费用。

  4拆迁的补偿。武汉、荆州、宜昌等城市建成区房屋及沿线学校、企事业单位拆迁按评估价补偿。评估的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武汉市黄陂区、蔡甸区和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按综合单价8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按综合单价6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各地可参照其他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水平,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省铁路办备案。拆迁管理费以拆迁(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为基数按4%计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支付。

  红线内各类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和茶园、果园、精养鱼池及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等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沿线当地政府商定。边(夹)角地、道路(渠、涵)顺接用地可按只补不征原则办理,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5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按使用年限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给农户或土地权属单位,相关部门依法征收的税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地方一般行政性收费予以免除。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土地,按新征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6拆迁安置用地。因铁路建设拆迁房屋需安置的新宅基地,当地政府要按照乡(镇)、村的规划统一调剂,尽量不占用耕地,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依法办理有关建房手续时,应考虑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只收取工本费。

  (二)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

  1铁路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手续。

  2移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林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制定保护措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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