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
(七)支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机械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
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在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指导下,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公安、物价、交通、国有资产、劳动、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销售维修
第十条 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农业机械知识的人员;
(二)有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有合格的经营场地及仓储设施。
第十一条 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