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规定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提供创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工商扶持政策。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三)税收扶持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四)信贷扶持政策。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业的,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研究制定以其自有住房抵押及其他担保办法;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五)土地扶持政策。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要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吸纳就业的功能,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园区就业创业。
(六)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协调、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七)落实权益保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本地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督促本地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