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和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同意更改的证明,有效期为2个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出具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后,方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据党的民族政策和部门职能,审核深圳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
五、申请材料
(一)要求照顾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学校出具的学生在读证明(原件1份);
(三)学生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考生的民族成份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证明。
中考生的材料送所属学校,由学校统一送到市招生办。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高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对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高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民族成份证明材料,由学校负责装入本人档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招生办作进一步审批,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涉密)(略)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宗教团体和个人应邀出访和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涉密)(略)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涉密)(略)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开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或个体商户的清真资格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拟在市工商部门注册开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或个体商户的清真资格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
(二)《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和主要制作人员、采购人员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20%;
(二)制作清真食品的原料来源于清真原料集散场所;
(三)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法律依据:《关于对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深法制函〔2005〕281号);《关于做好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深民宗通〔2005〕25号)。
五、申请材料
(一)开办清真餐馆、企业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制作人员、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雇用员工的情况资料(员工名册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清真食品原料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情况说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合格证申请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批准;
(二)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关于对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关于做好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区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关于对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关于做好我市清真餐饮经营者“清真”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清真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二)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清真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资格证明,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