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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捐款;

  (三)捐赠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四)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捐赠单位(人)捐赠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对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捐款的,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取得同意接受捐赠的批复后,方可接受捐赠;

  (二)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举行跨市的大型宗教活动

  一、审批内容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四)《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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