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
(六)《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捐款;
(三)捐赠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四)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捐赠单位(人)捐赠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对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捐款的,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取得同意接受捐赠的批复后,方可接受捐赠;
(二)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举行跨市的大型宗教活动
一、审批内容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第
八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
四条、第
八条;
(四)《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