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二)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三)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原件1份);

  (三)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限当次活动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一、审批内容

  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二)《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七条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五)《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六)《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发布)第三条

  (八)《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