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二)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三)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符合《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原件1份);
(三)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七条、第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
四条、第
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一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一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限当次活动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一、审批内容
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三条;
(二)《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七条;
(三)《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四)《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五)《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第
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
(六)《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第
十五条;
(七)《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发布)第
三条;
(八)《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