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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十)《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或《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3.承印单位管理情况及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不擅自加印,印刷版不存留、转让,来料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境、不在境内传播和销售。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原件1份);

  2.市级以上宗教团体意见(原件1份);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版物样本(原件1份);

  5.印刷品清单(原件1份)。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申请书(印制数量)(原件1份);

  2.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3份,且“一件一报”(原件);

  3.出版物样本(原件1份);

  4.印刷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需填写表格;申请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需填写《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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