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十)《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符合《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或《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符合《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3.承印单位管理情况及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不擅自加印,印刷版不存留、转让,来料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境、不在境内传播和销售。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三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原件1份);
2.市级以上宗教团体意见(原件1份);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版物样本(原件1份);
5.印刷品清单(原件1份)。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申请书(印制数量)(原件1份);
2.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3份,且“一件一报”(原件);
3.出版物样本(原件1份);
4.印刷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需填写表格;申请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需填写《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