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七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一、审批内容
对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三条;
(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
三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
(三)《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六条;
(四)《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
(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条;
(七)《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九条;
(八)《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
五条、第
七条、第
九条、第
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七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筹备成立: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