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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一、审批内容

  对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三)《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六条

  (四)《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七)《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八)《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筹备成立: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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