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创新筹融资方式,增强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恢复重建。
第八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重建规划为依据,符合财政性资金配置原则,突出重点,科学测算,合理安排,统筹平衡。捐赠资金安排要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资金认领、认建规划内重建项目。
第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流通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资本金补充和贷款贴息及支持创新融资。优先安排城乡居民住房补助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第十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以及重建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项目支出标准,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重建投资、灾后损失、社会捐赠、对口援建和国外优惠贷款等因素,制定重建基金分县分类控制方案,经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平衡协调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切块下达的原则及时下达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按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具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上级补助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必要时可先通过资金调度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要,以后确认预算。
第十三条 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机制。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分配、足额拨付恢复重建资金,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指导,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促进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类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稽察,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的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等现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审计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要纳入审计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预算和决算编制完成后,财政部门要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监督的重点内容。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重建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到位情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督导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业主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措施不力、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省直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暂停该市(州)同类项目向国家的转报和审批,暂停年度计划下达,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