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救灾捐赠资金物资
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是指在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资金物资。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生活类物资、建筑类物资、医疗类物资、供电类物资、通信类物资和其他物资。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是: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委托,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和驻地单位的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境外救灾捐赠,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境外红十字会的救灾捐赠。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各级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及慈善会、红十字会负责人为成员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其安排优先顺序是:灾区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中小学校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及配套设备;农村道路和桥梁等恢复重建。以上项目安排使用金额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县级政府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县级以上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或境外合法机构组织直接到灾区实施的重建项目,应指导其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