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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发展海洋经济、重大疾病防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不受理省内已有同类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等,定期发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指南。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按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由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依托单位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对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第二年末,按合同书要求对相应的建设内容进行检查,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依托单位投入经费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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