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商品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场采取政府调控、企业管理、客商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实行划行归市、集中交易。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工商、消防、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建设、规划、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动植物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