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制造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五条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场。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市场建设。
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场规划应当从当地的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进行编制。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市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乡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考虑生产规模、商品流量流向、产品特点、区位交通条件、服务半径以及城乡规划、人口数量和市场容量,市政建设、零售方式和消费习惯等因素,确定市场的类型、位置、规模和设施标准;
(二)在一个市场服务半径范围内,不宜重复设置同类的市场;
(三)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四)在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中,应当合理布局与居住区人口相适应的市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场建设应当以服务生产和城乡消费为宗旨。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市场建设,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或搬迁市场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条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资者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或者影响公共利益必须进行听证的,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20日内作出审查批准,投资者持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变更和建设等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