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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市场建设项目,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市场的开办

  第十二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开办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业务广告宣传等营业活动。

第四章 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市场,对商品经营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以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为宗旨,加强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及服务设施的完善与改进;

  (二)负责市场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系统建设;

  (三)制定市场交易、卫生、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

  (四)市场因故关闭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60日通知商品经营者,并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交易指南、市场交易商品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查制度、市场治安和安全保障制度、安全隐患提示公告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等。同时还应建立食品安全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督促经销商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商品溯源追诉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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