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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妇联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对妇女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和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儿童、未成年少女和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对中小学教师以及保教人员普遍进行《未保法》轮训,使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及设备。

  第十七条 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各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未保法》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各项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做好流浪儿、弃儿、孤儿、残疾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与残联配合加强盲、聋、哑、弱智等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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