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归口少年法庭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当量刑,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
《未保法》的正确实施,直接受理未成年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及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认为有必要查处的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对儿童执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产品,监督和指导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及时制止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企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生活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家庭特困、弱势和“问题”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 、重视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做贡献。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渡口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儿童实行票价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客运站安全生产和站场环境卫生管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交通运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城建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