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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业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五)公司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六)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风险控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将立即责令其暂停业务经营,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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