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业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五)公司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
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六)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风险控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将立即责令其暂停业务经营,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