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的原则,重点保障大病医疗。
第二条 实行多方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县市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州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二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五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具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各类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生)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