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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州、县市政府补助在中央和省补助后实行分级负担,个人缴纳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一)学生及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5元,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补助10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2009年缴费标准为240元/人),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特殊人群(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6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个人不再缴费。
  (四)政府补助对象,如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特殊人员,只以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五)上述对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承担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州和县市政府补助的部份,州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各县市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城镇居民除学生外,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第十条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办法,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待遇支付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即: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待遇,下同〕门诊的医疗费用。所使用的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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