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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达级)3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55%、60%、65%、70%的比例支付。
  (三)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5%支付,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
  (四)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院或因患急症住外地定点医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55%的比例支付。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城镇居民高额医疗风险,其所发生的高额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内解决,其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按医疗救助办法申请医疗救助。

第五章 享受待遇时间与缴费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其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学生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后参保缴费和参保后中断缴费续保的,从参保(续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征缴,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时足额缴费。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其他居民按年度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未缴纳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连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停止缴费,停止享受待遇;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5年(含5年)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连续缴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标准基础上增加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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