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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有限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病员,应及时转入有条件的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
  (二)州、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或药品费一律自付。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或药品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持有关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对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结算应付费用的90%,其余10%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外伤人员或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医保中心负责全州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各级政府须将居民医保启动资金和业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负责所属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身份确认及政府补助和医疗救助;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发改委、地税、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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