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区负责经办除学生以外居民的参保缴费、政策咨询、变更登记、就医管理等,学校负责经办本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并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规定执行。州、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所需人员编制、事业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使用省上统一开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用软件,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经费,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和宣传动员以及相关工作等,启动后的日常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医疗待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