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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基层决议
  1、两委会议决定。村集体首先需要召开两委班子会、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表决。其中党员大会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形成两委会书面决议。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村民递交申请超过95%以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决。其主要程序包括:
  (1)召开会议。村民大会,每一户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出席大会的户数应该达到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应该达到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要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宣讲宅基地换房试点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村民提出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
  (2)村民公决。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讨论,做出是否申请试点的决定。乡镇政府派代表进行监督,公证部门对公决结果进行公证,以证明村民公决的法律效力。如村民公决达不到90%拥护的,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再次召开会议讨论。
  3、村集体申请。村民大会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表决后,如果拥护进行宅基地换房的户数达到全村户数的90%以上,村委会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开展小城镇建设试点。
  二、让农民了解 请农民参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示范小城镇试点,都是为了农民。在推进示范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的工作方针,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农民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充分体现农民的事情,农民自己去办的精神,真正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一)确定时点。对试点村涉及的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要确定界定时点。时点的确定由区县、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查摸底。区县或镇政府要组织对试点村的人口状况,包括户籍、年龄及从业情况;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村民房屋现状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统计。由户委托人(18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并有委托书)对本户统计结果给予签字确认,作为宅基地换房的基础依据。
  (三)房屋评估。由试点村村民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不同地域房屋价格和房屋质量实际,逐村、逐户进行评估,同时解答评估中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由本户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
  (四)制定农民宅基地换房置换办法。
  1、制定主体。各试点乡镇政府为制定宅基地换房办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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