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评。考评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每项工作分别做出“全面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全面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目标任务高质量地完成,或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直主管部门以上表彰,给予该项分值的满分;“基本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目标任务较好地完成,给予该项分值80%的分数;“未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目标任务没有全部完成,给予该项分值50%的分数。
(二)考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负责,市效能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考评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目标任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评;列入政务信息公开单位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考评;“12345”市长热线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考评;招商引资工作,按完成任务量百分比加分,由市招商局负责考评。
第十一条 市领导评价和县(市、区)领导评价。由市效能办向市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发送“市直机关目标绩效综合评分表”,对考评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分,并收集、汇总,各按15%、10%的比例计入总分。琅琊区、南谯区领导评价另外增加5%分值,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社会测评。由市效能办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建设社会监督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发放民主测评表,对考评单位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结果按20%的比例计入总分。社会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测评占该项分值的40%,下半年占该项分值的60%,测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加分因素。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单位工作出色,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签批肯定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效能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
(二)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2分。
(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2分;超额完成100%以上的,再加1分。
(四)单位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属全省首创,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