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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普通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的通知

  2、 学校资产登记清晰,产权明确(4分);
  3、 按要求将学校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3分);
  4、 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无侵占、挪用、抽逃资金情况(5分)。
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验资报告、会计账簿、资产评估报告、学校房产证明、学校章程等。  
合计      


  附件2:
  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校年度检查标准(修订)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检 查 标 准检 查 材 料得分
1.
  依法
  诚信
  办学
  (30分)
1-1
  办学
  责权
81.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办学,未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4分);
  2.学校各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没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现象(2分);
  3.没有把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情况(2分)。
检查办学许可证,学校行政机构及教学机构设置(包括各教学机构名称、地点、所设专业、在校生数量等项内容),会计帐簿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有关材料。  
 1-2
  招生
  与学
  业证
  书
71.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招生宣传活动合法有序,无违规招生行为(2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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