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由地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行署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地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2.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地区应急委处置民用航空事故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援人员及物资,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地区应急委报告。
5.2.2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据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5.3.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5.3.2搜救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由公安、武警、消防、民兵、机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和物资搜寻等工作。
5.3.3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武警、消防、民兵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
5.3.4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5.3.5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5.3.6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地区有关部门和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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