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即国库存款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
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4.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特殊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特殊专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1.支出类型。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以外的支出。
(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部分支出。
(4)转移支出。指对下级财政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专项追加支出。
2.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帐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对有关企业、未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其他单位和市级财政对下的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帐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用款计划时确定。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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