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考核活动的负责人应在考核委员会中产生。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乡村医生各自的职责分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根据需要可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乡村医生应提供本轮考核期间至少一次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