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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2)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建设基本要求 
 
  1、成立了县、市(区)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市(区)瓦斯治理重大问题。 
 
  2、有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了县、市(区)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实行专款专用情况。 
 
  8、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9、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0、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11、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 
 
  12、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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