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三、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整顿关闭工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名单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向社会公告,待公告期结束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含尾矿库)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