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的环卫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盐政发〔199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垃圾处理费标准
类    别 
 | 标    准 
 | 备 注 
 | 
  商场(超市)、商店和理发、餐饮、照相、器材经营等行业 
 |   营业面积在20㎡以内的,按10元/月计收;营业面积在20㎡以上的,按0.5元/月·㎡计收 
 |   | 
  各类市场 
 | 按营业面积0.8元/月·㎡计收 
 |   
 | 
  车站、停车场、修理场、影剧院(场、厅)、歌(舞)厅、网吧、茶社、咖啡厅、浴城等 
 | 按营业面积0.4元/月·㎡计收 
 |   
 | 
  宾馆、旅社、招待所、旅馆部、医院住院部等 
 | 7. 5元/床·月 
 | 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