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经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农林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一)新建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5.农业部渔船建造审批件;
  6.远洋渔业项目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造船合同书;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
  9.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0.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11.已获取国家补贴有关证明材料(只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3.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4.企业银行账号;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二手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5.渔船买卖合同书;
  6.设备改造合同书及购买设备发票;
  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8.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9.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0.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企业银行账号;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境外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3.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4.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或证明;
  5.企业银行账号;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回运费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