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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9〕3号)


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二、考勤
  (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
  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及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集中授课、复习考试时间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根据处室局工作和个人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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