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73项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6项行政许可项目及下放部分许可权的23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对本次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的衔接落实和规范指导工作,确保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七日
  河北省省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473项)
  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共17项,含省物价局2项)
  部门:省教育厅(共12项)
  部门:省科学技术厅(共3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 30 | 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 | 省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 31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 省科学技术厅 |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第七条 | 
| 32 | 专利代理机构审查 | 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 | 
  部门: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共9项)
  部门:省公安厅(共17项)